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2日电 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消息,近日,香奈儿(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因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没收违法所得5.214344万元并处罚款21.295771万元,处罚机关为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截图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8月26日,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 113-116、212铺位的分公司香奈儿(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分公司销售的品牌为CHANEL的连衣裙【货号:P60859,经销商:香奈儿(中国)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经上海纺织集团检测标准有限公司检测,于2019年9月6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19SJ00231),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测,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检项目共17项,其中连衣裙(裙上部里料)-纤维含量、连衣裙(裙下部里料)-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上述检测依据和相关规定,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5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1月,当事人从香奈儿香港公司采购上述经抽检不合格的连衣裙6条。当事人将上述连衣裙全部铺货至其下属分公司香奈儿(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分公司,以零售价人民币52500元/条的价格销售。截至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之日,销售3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6443.61元,库存3条(含备样1条)。本案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83943.61 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2143.44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连衣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当事人所经营的连衣裙经检测仅1项不合格检测项目(纤维含量),虽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但销售数量较少,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社会影响轻微,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材料,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连衣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一是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二是没收商标为CHANEL的连衣裙【货号:P60859,香奈儿(中国)贸易有限公司】3条(含备样);三是罚款人民币21.295771万元;四是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214344万元。
天眼查APP数据显示,香奈儿(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于2001年2月23日在上海市自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VINCENT GRAHAM SHAW,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区内以时装、手表、珠宝和化妆品等消费品为主的仓储(除危险品)与分拨等。该公司为CHANEL INTERNATIONAL B.V.全资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