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银保监会了解到,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声誉风险是指由银行保险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银行保险机构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声誉事件是指引发银行保险机构声誉明显受损的相关行为或活动。
《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以下声誉风险问题:
(一)声誉风险管理制度缺失或极度不完善,忽视声誉风险管理;
(二)未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声誉风险管理机制运行不畅;
(三)声誉事件造成机构和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
(四)声誉事件引发系统性风险、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或造成其他重大后果。
对于上述情形,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督管理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机构纪律处分等监管措施,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办法》还首次明确了声誉风险管理“前瞻性、匹配性、全覆盖、有效性”四项重要原则。要求行业机构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强化公司治理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旨在通过建立健全中国特色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体系,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完善声誉风险管理、加强公司治理、实现科学稳健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坚强保证。《办法》还要求机构将声誉事件的防范处置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对引发声誉事件或预防及处置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人员和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等应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责。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还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准确公开信息。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与投诉、举报、调解、诉讼等联动的声誉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消费者合理诉求,这将有利于促进机构进一步重视消费者诉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总台央视记者 王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