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日前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熊某昌、吴某荣操纵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平股份)股票价格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其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且存在未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虚假减持行为,对熊某昌给予警告,合计处以205万元罚款;对吴某荣给予警告,合计处以185万元罚款。证监会同日更新的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决定对吴某荣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熊某昌与吴某荣的合作模式为熊某昌提供配资保证金,要求吴某荣买入华平股份数量占流通股数量的15%,并维持股价,吴某荣负责配资并操作账户实施交易。熊某昌可以登录账户进行查看,但是无权操作,增持专用账户出售全部代持股票后,剩余盈利由吴某荣、熊某昌按照6比4的比例进行分配,二人存在约定实施操纵职责分工和收益分配的事实,共同完成操纵行为。
其间,熊某昌与吴某荣签订《委托增持代持协议》等相关协议约定,熊某昌向吴某荣支付保证金,吴某荣按照1比4的比例提供配资资金。熊某昌通过3个自然人的银行账户,分3个阶段累计向吴某荣指定银行账户划转资金17200万元,吴某荣按配资比例转至其控制的配资账户。
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吴某荣控制使用“白某飞”等186个个人账户和“金谷·信惠18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等10个机构账户,共计196个证券账户。
吴某荣使用其控制的196个证券账户在操纵期间内,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用盘中连续交易,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方式交易华平股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及成交量,吴某荣主观操纵市场的意图明显。
操作手法
利用资金优势
多次小单多笔拉抬股价
当事人操纵华平股份股价呈现四大主要特征。
一是连续交易。熊某昌本人持有华平股份原始股占总股本比为9.78%,账户组2018年2月2日持股占流通股20.04%,与熊某昌本人合计持股占流通股约达30%,2月2日后账户组存在多个连续20个交易日买卖股份数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的30%,最高达到45.88%。
二是对倒交易。对倒交易持续整个过程,在213个交易日中有114个交易日存在对倒行为,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3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0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3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1个交易日,2018年5月18日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最高达到51.9%。
三是持股优势。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账户组持有华平股份数量占其A股流通股超过10%的有181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54个交易日,其中,2018年2月26日流通股持股占比最高为22.3%。
四是资金优势。账户组在该股的交易中具有明显的资金优势,在操纵期间,账户组有193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日均成交金额1002.04万元,占日均成交额的21.5%,其中151个交易日的买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
操纵期间,吴某荣控制的配资账户存在多次小单多笔拉抬股价行为,账户组多次出现申买价格大于申买前最新市场成交价情形,拉抬股价意图明显。
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15日(多日跌停的前一交易日),华平股份股票价格从6.35元/股上涨至7.1元/股,涨幅11.8%,最高价8.86元/股,6月19日至6月26日股票出现多日跌停,截至6月26日,收盘价为3.81元/股。操纵期间账户组亏损32372.33万元。
文/本报记者 刘慎良